一、名詞解釋
1.可信數據空間。可信數據空間是基于共識規則,聯接多方主體,實現數據資源共享共用的一種數據流通利用基礎設施,是數據要素價值共創的應用生態,是支撐構建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的重要載體。可信數據空間須具備數據可信管控、資源交互、價值共創三類核心能力。本文件所稱可信數據空間、數據空間、空間的含義相同。

2.可信管控能力。可信數據空間核心能力之一,支持對空間內主體身份、數據資源、產品服務等開展可信認證,支持對數據流通利用全過程動態管控,支持實時存證和結果追溯。
3.資源交互能力。可信數據空間核心能力之一,支持不同來源數據資源、產品和服務在可信數據空間的統一發布、高效查詢、跨主體互認,實現跨空間的身份互認、資源共享和服務共用。
4.價值共創能力。可信數據空間核心能力之一,支持多主體在可信數據空間規則約束下共同參與數據開發利用,推動數據資源向數據產品或服務轉化,并保障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
5.可信數據空間運營者。在可信數據空間中負責日常運營和管理的主體,制定并執行空間運營規則與管理規范,促進參與各方共建、共享、共用可信數據空間,保障可信數據空間的穩定運行與安全合規。可信數據空間運營者可以是獨立的第三方,也可以由數據提供方、數據服務方等主體承擔。
6.數據提供方。在可信數據空間中提供數據資源的主體,有權決定其他參與方對其數據的訪問、共享和使用權限,并有權在數據創造價值后,根據約定分享相應權益。
7.數據使用方。在可信數據空間中使用數據資源的主體,依據與可信數據空間運營者、數據提供方等簽訂的協議,按約加工使用數據資源、數據產品和服務。
8.數據服務方。在可信數據空間中提供各類服務的主體,包括數據開發、數據中介、數據托管等類型,提供數據開發應用、供需撮合、托管運營等服務。
9.可信數據空間監管方。指履行可信數據空間監管責任的政府主管部門或授權監管的第三方主體,負責對可信數據空間的各項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規范,確保可信數據空間運營的合規性。
10.數據生態體系。空間參與各方依據既定規則,圍繞數據資源的流通、共享、開發、利用開展價值共創的生態系統,包括數據提供方、數據使用方、數據服務方、可信數據空間運營者等主體。
11.使用控制。一種可信管控技術,通過預先設置數據使用條件形成控制策略,依托控制策略實時監測數據使用過程,動態決定數據操作的許可或拒絕。
12.隱私計算。一種可信管控技術,允許在不泄露原始數據的前提下進行數據的分析和計算,旨在保障數據在產生、存儲、計算、應用、銷毀等數據流轉全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可用不可見”。隱私計算的常用技術方案有多方安全計算、聯邦學習、可信執行環境、密態計算等。
13.數據沙箱。一種可信管控技術,通過構建一個應用層隔離環境,允許數據使用方在安全和受控的區域內對數據進行分析處理。
14.密態計算。通過綜合利用密碼學、可信硬件和系統安全的可信隱私計算技術,其計算過程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計算結果能夠保持密態化,以支持構建復雜組合計算,實現計算全鏈路保障,防止數據泄漏和濫用。
15.智能合約。基于計算機協議的合同形式,以信息化方式傳播、驗證和執行,支持無需第三方的可信交易,確保交易的可追蹤性和不可逆轉性。
16.數據標識。一種資源互通技術,通過為數據資源分配唯一標識符,實現快速準確的數據檢索和定位,實現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性和可訪問性。
17.語義發現。一種資源互通技術,通過自動分析理解數據深層含義及其關聯性,實現不同來源和類型數據的智能索引、關聯和發現。
18.元數據智能識別。一種資源互通技術,將元數據從一種格式轉換為另一種格式,包括并不限于對數據的屬性、關系和規則進行重新定義,以確保數據在不同系統中的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19.數據價值評估模型。一種從多維度衡量數據價值的算法模型,綜合考慮數據的質量、來源、用途等因素,評估數據對業務經濟效益的影響。
20.共性服務。可信數據空間的共性功能需求,可以提供通用化的服務,包括并不限于接入認證、可信存證、資源目錄等功能,適宜統一建設。
21.接入認證。一種可信數據空間共性服務,按照統一標準,對接入可信數據空間的主體、技術工具、服務等開展能力評定,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要求。
22.可信存證。一種可信數據空間共性服務,保存數據流通全過程信息被記錄并不可篡改,為清算審計、糾紛仲裁提供電子證據,確保全過程行為可追溯。
23.資源目錄。一種可信數據空間共性服務,按照統一接口標準建設,提供數據、服務等資源的發布與發現能力。可同時被多個可信數據空間使用。
二、可信數據空間發展引導體系(1.0版)

